問答題
【案例分析題】某建筑安裝公司從鄰省的安電設備制造廠購進了2000只電源開關,但回來經檢測,發(fā)現(xiàn)有1/3的質量不合格。經雙方協(xié)商,安電制造廠同意全部退貨。但是某建筑安裝公司卻一直沒有收到2000只電源開關的退貨款,幾經催討都沒有結果,于是某建筑安裝公司以安電設備制造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。但此時安電制造廠已經被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,成為其分公司。原制造廠領導以制造廠已經不存在為由,不歸還欠款;而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認為,此債務屬原制造廠,與公司業(yè)務沒有任何關系,也拒絕承擔責任。某安裝公司應該以誰為被告?此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?
答案:
某安裝公司應以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為被告。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44條規(guī)定:“企業(yè)法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...